关于印发《北京服装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服装学院文件
服学院﹝2024﹞71号
关于印发《北京服装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及其他处级单位:
现将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北京服装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服装学院
2025-08-04
北京服装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政府令〔2019〕289 号)、《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京教工〔2020〕53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财务和国有资产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审议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等。
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
第五条 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二)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三)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加强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审计队伍建设和审计质量控制等重要事项管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制定内部审计计划,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机构的变动和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具有下列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组不得少于2名审计人员。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等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处可以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审计处、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校纪委进行移交,并向学校党委、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校纪委根据问题线索查办情况,可委托审计处做进一步审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北京服装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服学院〔2014〕21号)同时废止。
北京服装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5-08-04印发